衛生福利部於114年8月20日發布函示,針對醫事人員在涉性別事件(如性侵害、性騷擾、妨害性隱私、不實性影像等)之行為,說明其與「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之適用。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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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範圍
醫事人員於職業上因機會所為之專業行為,無論主要或附屬業務,均屬「執行業務」。附屬義務如告知、保密、轉診等,亦在其列。 -
醫學倫理內涵
涵蓋四大原則(尊重自主、不傷害、行善、正義)、國際宣言(如日內瓦、赫爾辛基)及各專業團體倫理規範。醫事人員若利用職務或專業身分從事性別不法行為,即違反醫學倫理。 -
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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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得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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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限於臨床醫療,凡足以展現專業性之行為或活動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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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均有維護專業尊嚴與社會信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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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指導教師責任
如於教學或訓練中,對學生或受訓者有性別違法行為,亦屬違反專業倫理。 -
其他醫事人員適用
護理師、藥師等醫事專業亦比照醫師法規範,若有上述不當行為,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