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404667895號書函說明
一、依財政部於民國115年3月27日發布之「11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第37條規定,職能治療師「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原僅適用43%之費用率。
二、經本會行文財政部積極爭取,業獲同意職能治療師得比照第10條第6款規定辦理。凡配合政府政策,執行老人、兒童、婦女、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業務收入,得減除78%之必要費用。
三、爰此,符合上述條件之業務收入,得比照西醫師適用78%費用率辦理,以減輕會員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