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勞動基準法」第37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以及「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為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故1月20日(星期五)至1月29日(星期日)放假。其中,包含兩次調整放假,故於112年1月7日(星期六)、2月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因此,公會上班日調整為:1/20(五)-1/29(日)休假1/7(六)和2/4(六)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