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公告:

衛福部函: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及110年再展1年),統一展延1年,請查照。

1.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得逕予展延1年。

2.考量111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完全控制,旨揭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得參照109年及110年函示,逕予展延1年,免個別提出申請。

展延方式辦理如下:

1.對象: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依說明二展延後,更新期限於111年者)。

2.方式:免申請,逕予展延1年。展延期間內,醫事人員可正常停業、歇業、執業、更換執業處所等,不受限制。

3.於展延期間更新執業執照,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未展延)執業執照屆滿第6年之翌日,不因展延而延後應更新日期。另展延後原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請貴局逕至本部醫事管理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