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執業處所登記規定更】

衛福部發佈 1091663917 號令,自109年8月3日起更新職能治療師可執登場域。

一、醫療機構

二、職能治療所

三、居家呼吸照護所

四、護理機構

五、精神復健機構

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七、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得聘職能治療師之老人福利機構

八、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設立之早期療育機構

九、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

十、特殊教育學校

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者

十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八十七條所定之輔具服務單位

十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提供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之生活重建服務單位

十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十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許可設立,得聘職能治療師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十六、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得僱用職能治療師之事業或事業單位。如涉及執行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業務,該處所應符合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之規定

詳細公文連結: https://reurl.cc/3Ddd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