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COVID-19,治療師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及相關權益

勞動權益
  • 治療師於醫療(事)機構從事防疫相關工作者,應可以請領津貼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後稱防疫條例)第2條規範)
  • 治療師若有因從事防疫工作而致傷亡,可獲相關補償(防疫條例第2條)
  • 治療師若非自願隔離者(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經主管機關認定可請領津貼(防疫條例第3條)
  • 治療師因非自願隔離,其雇主應給予防疫假,且不得以事假或其他特別假期處理,亦不得扣全勤獎金。(防疫條例第3條)
  • 雇主若請假時間給予薪資,則給付薪資之兩倍得免稅(防疫條例第4條)(可鼓勵雇主給薪)
  • 雇主如未能提供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治療師得拒絕指派前往疫區提供勞務。雇主如強行要求,且未提供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 提醒:雇主如確有減少工時與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 相關說明請見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7179/13787/

 

職場安全

雇主端
  • 職場應備有足夠之口罩或防護裝備提供治療師執行業務,且不得禁止治療師戴口罩
  • 加強工作環境消毒
治療師端
  • 加強個人衛生行為,如定期量測體溫及常洗手
  • 接觸高危險個案的治療師務必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例如傷口接觸務必戴手套,上班時間全程配戴口罩,必要時得戴面罩…….等等
  • 若未能讀取健保卡之單位務必詢問TOCC (目前政府已開放非健保特約單位可申請特定地區旅遊及接觸史VPN查詢作業,網址: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8FD3AB971F557AD4&topn=5FE8C9FEAE863B46&upn=90A10EAD4E5C2EDD ),遇有高風險者應停止執行業務並通報相關單位(例如有呼吸道症狀且有明確旅遊史者),如有呼吸道症狀但無法確認者可建議個案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