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職能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灣職能治療學會聯合聲明

關於此次職能治療師法修法,並未改變職能治療師原訂的法定業務內容,其依舊是職能治療師法第 12 條載明的第 1 到第 8 款。修法後僅讓治療師在五種領域下有條件的開放合法執行原本的法定業務,避免治療師在配合執行政府推動各項利民服務時,有違法之虞。因此不會有侵害其他專業的情況產生。第十二條新版內容,職能治療師執行的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且與傷病治療無涉者,不在此限。為求相關人士能更加理解,以下就五點進行說明:

一、修法不會造成醫療體系混亂

此次修法的五項服務範圍,原即不在醫療體系內,所謂造成醫療體系混亂之情形,實為多慮,修法只是讓職能治療在透過自身專業提供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服務時,避免有違法之虞而推動。
例如:「輔具使用指導」:此部份現況輔具評估人員及銷售人員也會提供,但上述人員提供服務不會違法,而職能治療師在醫療機構之外提供,則可能因服務對象未有「診斷、照會或醫囑」而使職能治療師有違法之虞,進而受罰,實為現行異於常理之狀況,急需修法解決此一問題。

二、特殊教育不受到箝制

本次修法,不會排擠特教專業人員,治療師亦不會變成特教老師。在「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中,已載明各專業在特殊教育支援服務中的角色,各專業之間無法取代,更不會因職能治療師法修訂而有所更動。執行特殊教育之目的在於讓有特殊需求的個案可以獲得適切之教育,各相關專業以自己之專業評估提供建議於老師,透過專業團隊合作模式給學生家長及老師,讓學生更能適應學校之生活,融入學校教學環境。就職能治療的角色而言,提供適當的方法以及策略協助特教專業是主要的任務之一,不會涉及疾病之治療,且對個案及特教專業人員有正向之影響,治療師的角色在協助特教人員在教學訓練上能更有效益。

三、運動防護能有更多專業合作

運動防護員之業務依「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中的相關規範辦理,並未對現行制度產生任何改變,透過修法程序,以解決現有違反法令的疑慮,利用職能治療專業所學,可以在運動防護服務上提供更完整的服務,並無對現 行運動防護制度有任何改變,也不會影響任何有關的專業。

四、延緩失能照護不會受到影響

預防及延緩失能目的在於功能促進與維持,亦即在個案現有的基礎下,讓功能提升,本非屬傳統傷病照護的一環,特此說明。長照服務需求會在照管中心判斷,若有醫師需求,則會照會醫師。治療師提供的服務並無涉及傷病治療,是以功能促進目的為之,故延緩失能照護並非疾病矯治。如果服務個案過程中發現其醫療需求,當應轉介醫療專業處理。

五、提升民眾傷病預防權益

傷病預防需要專業合作與協調,並非任一專業可以獨攬,以合作的態度才能更提升民眾傷病預防權益,此方為民眾之福。專業合作的前提是充分尊重彼此專業的差異,共同協助個案。在法案修正通過後,非但不會造成妨礙民眾權益的情況,反而可以讓專業發揮所長,讓民眾可獲得多元、即時的相關服務。職能治療是一個專業,有其核心價值,不會也不能取代或領導其他專業。 因此,修法之後讓職能治療等專業,可以針對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個體提 供傷病預防之相關服務,也不會有違法之虞,並能造福民眾創造共贏之局面。

最後,職能治療專業對於部份誤解的言論表達深切的遺憾,醫療專業的存在旨在照顧民眾健康,促進福祉,專業間的彼此尊重是重要的合作契機。在未明白立法意旨,就直指本次修法會侵犯其他專業,可能挑撥專業間的和諧,令人惋惜。 我們認為,唯有專業間的真誠合作才能創造出民眾最大福祉,也再次強調,凡涉及傷病治療者,仍需要醫師診斷、醫囑或照會,和現行措施無異。期待專業間互相尊重,為民眾謀求最大福利。